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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男方要撫養權嗎?

未婚先孕男方要撫養權嗎?

我國目前的國風比古代要開放許多,並沒有禁止未婚男女不能生活在一起,故而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雖然沒有結婚,但卻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若女方懷孕,並生下小孩,男方突然提出分手,此時,未婚先孕男方要撫養權嗎?

一、未婚先孕男方要撫養權嗎?

首先,未婚先孕生下孩子後,即為非婚生子,可以享受以下法定權利:

1、要求生父母對其撫養教育的權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權;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護的權利;

4、非婚生子女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等。

因此,未婚先孕男方對孩子負擔撫養義務,若是拒絕承擔撫養義務,非婚生子可以起訴到法院。

並且,男方支付撫養費,按規定要給到孩子十八週歲。

其次,未婚先孕會直接影響孩子的户口,所以建議男女雙方最好及時辦理結婚登記。父母結婚登記後,非婚生子就會更好上户口,同時父母雙方也要負擔相同的撫養義務。

不過,未婚先孕不違法,所以一方不同意結婚的,另一方也不能繼續主張結婚,因為對方沒有結婚的義務。

最後,其實很多人以為未婚先孕後,雙方又不打算結婚的,女方可以要求賠償,但是這筆賠償只能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很難向法院起訴。而對於未婚先孕生下的孩子,若是男方拒絕承擔撫養責任的,女方即可以主張對方履行撫養義務。

二、未婚先孕撫養權的判定

最高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辦理即由哪一方撫養,應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具體情況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它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b、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生活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a、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b、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c、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同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我們可以知道對於在兩歲以下1嬰兒,需要與母方生活在一起,故而男方是沒有權利要回孩子的撫養權的,所以夫親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最為報酬,男方可以按照規定,探視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