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繼子女撫養是否存在
一、再婚夫妻繼子女撫養權怎樣確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法律賦予其等同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即在繼父或繼母與未成年繼子女撫養關係存續期間,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但是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了,繼子女不再與其共同生活了,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也就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的義務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三條之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你可在離婚時要求張明對你進行適當幫助。“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你們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
對於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但對於繼子女,父母離婚後,繼父或繼母則不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我國立法對如何認定撫養教育關係的成立沒有作具體規定,但通常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撫養教育關係成立:
(一)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負擔了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繼子女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
(二)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雖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負擔,但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進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因此,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以婚姻為媒介形成的姻親關係,並不必然享有法律上的子女撫養權。繼父母只有與繼子女生活在一起,並且承擔了撫養教育義務,繼父母才享有子女撫養權。
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夫妻雙方離婚的不因婚姻的解除,而解除這類子女的撫養關係。所以離婚後相關的子女在進行生活時,原先的父母仍然具有相應的撫養權利。這類子女的生活的教育不應受到這類案件的影響,合法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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