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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的原則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的原則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的原則有哪些?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作出行為的一種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根據過錯原則,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應有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損害結果,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應當承擔責任,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行為人即使能證明損害結果是由於第三人引起的,若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行為人仍應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不能隨意運用,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沒有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當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實行無過錯責任的原則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主要的情形有: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行為,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者不需要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

三、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者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的結果。適用公平原則的前提,必須是不適用前兩種原則的情況,即當事人都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雙方如何分擔責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力求公平。

總之觸犯了侵權責任法的任何一條都是需要為其行為買單的。其中這個犯錯,有主觀上的,也有客觀上的,具體的處罰根據事情情節的嚴重性來判斷。情節比較輕的情況下,一般都是以教育為主,處罰違法,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標籤:責任法 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