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二婚撫養義務對非婚生子女父母是否存在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二婚撫養義務對非婚生子女父母是否存在
形成撫養教育關係即存在義務。
我國《民法典》規定,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法律賦予其等同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即在繼父或繼母與未成年繼子女撫養關係存續期間,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但是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了,繼子女不再與其共同生活了,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也就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的義務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三條之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
根據《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因此,再婚夫婦的另一方是應當共同撫養孩子。
二、撫養關係中的權利義務
對於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但對於繼子女,父母離婚後,繼父或繼母則不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事實上,帶孩子再婚後,對方就自然而然地成為了孩子的繼父或繼母,而孩子則成為對方的繼子女,因而,對方自然需要共同撫養孩子。可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與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相同,繼父母對繼子女就有了撫養教育的義務。
而且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不僅僅體現在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更體現在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方面。所以即使繼父母未能負擔全部或部分費用,只要其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可以説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產生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由此可見,關於《民法典》二婚撫養義務需要分不同情況討論,當夫妻雙方締結婚姻,形成父母子女間的關係時,是需要承擔撫養義務的,而當二婚夫妻離婚關係解除,法律上對於繼子女的撫養義務就不存在,具體的法律條文內容已經詳細闡述此處不再贅述,如果大家有相關複雜的問題難以解決,可以進一步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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