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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離婚後繼子女的繼承權

再婚2.79W
再婚夫妻離婚後繼子女的繼承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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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離婚後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1、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撫養關係,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繼父或繼母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不能勉強,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係可自然解除;繼父或繼母願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是,受繼父或繼母長期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成年的,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身份關係和權利義務關係不能因離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繼父或繼母或繼子女一方或雙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解除。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覆》的精神,儘管繼母(父)與生父(母)離婚,婚姻關係消失,但繼父母與繼子女等人之間已經形成的扶養關係不能消失。

從民法的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來説,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在繼父母與生父母婚姻關係解除後,仍相互享有繼承權。且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