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夫妻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誰給
如果説到現在為止都有人根本就不瞭解我國的婚姻法,可能有些人會覺得,在當今這個法制時代居然不瞭解婚姻法是非常的不可思議的。但生活當中確實如此,有些人在離婚以後可能會像對方的父母索要孩子的撫養費,因為本身當事人根本就不知道,在我國夫妻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誰給?
一、在我國夫妻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誰給?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離婚時,離婚子女的撫養費需要考慮什麼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二是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是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收入及財產情況)。
對於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給付方式是什麼?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給付。
如果協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擔全部撫養費的,如果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即使達成上述子女撫養協議,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在子女成年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難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撫養孩子本身就是孩子的親生父母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由此相信就應該能夠知道在我國夫妻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誰給了吧。在離婚的時候,自然是不撫養孩子的一方要給孩子支付撫養費了,這是一個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希望大家都能夠具備,不要説在離婚的時候,連孩子的撫養費和誰要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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