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離婚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是什麼
1.監護權重於撫養權,監護權是法定權,撫養權是協商或裁判授權。
2.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而產生。
3.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有撫養權一定有監護權。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二、監護權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一方基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變更監護的請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等喪失行為能力,無力繼續監護該子女的;
(2)監護人有侵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
(3)在符合子女利益的情形下,雙方協議變更的;
(4) 8週歲以上子女願意隨另一方生活,該方有監護能力的;
(5)未行使監護權的一方父母探望子女受阻,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
(6)有其它正當理由的。
離婚時,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下,依父母協商決定監護權由父母一方單獨行使或雙方共同行使。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原則判決。協議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監護權的,應以書面協議或判決形式規定雙方以何種方式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父或母一方對子女享有行使監護權的,另一方應承擔的撫養義務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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