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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應該怎麼做

協議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應該怎麼做

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的時候,離婚協議書中肯定要對孩子的撫養問題有所交代。通常情況下,協議書只要雙方都簽字了,就代表雙方是同意對孩子的撫養權的協商結果的,並且協議簽訂以後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生活中卻也不乏協議離婚以後,又想要回孩子撫養權的。那麼,協議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應該怎麼做?

一、協議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應該怎麼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一)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當另行起訴。

(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二、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變更撫養權?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於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週歲,過了幾年,超過十週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是個兜底條款,社會現實是複雜的也是在不斷髮展的,對於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這裏,如何變更撫養權?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通常在簽訂離婚協議的情況下,如果想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可以就這個問題協商一下,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也可以另行起訴。但是,在這裏大家要注意的是,除非有什麼特殊情況下,法院才准予對孩子撫養權的變更,畢竟離婚協議的內容也是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