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條件有哪些?

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條件有哪些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後由於工作或生活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提起變更權訴訟的案件。歸納起來,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原撫養方因經濟困難、失業或患病,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據統計,在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存續時間在8年以下,離婚時子女年齡在6歲以下的比例超過80%。對於這類案件,考慮到子女尚年幼、讓女方撫養較為合適的實際情況,法院一般都傾向於把小孩裁判由女方攜帶撫養。但隨着子女的成長,子女教育、醫療等所需撫養費用越來越大,不少原來取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更因失業、患病等原因,經濟條件發生了改變,已無力繼續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

(二)原撫養方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

原來取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離婚後為了維持生計,不得不長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但這些子女的户口並沒有隨撫養人遷移到新的工作和生活地點,導致子女無法在撫養人新工作或生活區域內的學校就讀,而仍留在户籍地繼續學業。這樣,撫養人實際上難以承擔起照顧其未成年子女的責任,為了使其子女得到家長良好的關心和照料,原撫養方便向法院提訴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三)無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

中國居民移居香港、北美、澳洲等地區的情況增多,原來無撫養權的一方當事人因為將要移民到經濟相對發達的國家或地區,要求子女隨同生活,希望小孩能獲得較好的學習和生活條件,而起訴請求變更撫養權的案件也有所上升。

二、協議離婚可以變更撫養權嗎?

首先,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並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

其次,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協商不成的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第三,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係。 具體的法定事由: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離婚之後其實也是可以對子女撫養權進行變更,當然實際要求變更的,並不一定就是之前沒有獲得撫養權的那一方,對於獲得了撫養權的一方因為自身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具有照顧孩子的能力的,此時也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