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對子女撫養費的規定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從來都是離婚父母不變的話題。其中的撫養費問題,通常都是父母爭議的焦點。對此我國《民法典》中做出了相關規定,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瞭解關於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規定的內容吧。
1、撫養費的內容。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撫養費的內容,那種只承擔生活費和學費的看法是錯誤的。且《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2、給付撫養費的時間。
《民法典》第1067規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對於在校大學生,因有獲取勞動收入的能力,一般認為不在規定範圍內。但如學習等無法克服的客觀原因,無法勞動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按法律規定,撫養費應付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3、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數額的確定。
夫妻一方負擔撫養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撫養費可依法變更(增加),按照司法解釋,離婚後,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5、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按《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如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關於對子女撫養費的規定,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對於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來講,此時也是需要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而支付撫養費就是履行義務最好的表現,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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