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老公失蹤怎麼要撫養費?
在生活中,可能會發證各類意想不到的事情。比如:如果嫁給一個不靠譜的老公,女方可能會承擔很多風險。就算離婚後,也可能需要承受着老公假裝失蹤而逃避支付相應對子女撫養費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後老公失蹤怎麼要撫養費?
離婚後老公失蹤怎麼要撫養費?
撫養人失蹤的,無法索要撫養費;找到撫養人以後,再追討以前欠下的撫養費。如果不可行,建議進行訴訟,通過法院判決後可申請強制執行就是。
宣告失蹤的法律要件是什麼?
1、受宣告人失蹤。即受宣告自然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於下落不明的狀態。
2、失蹤達到法定期間。宣告失蹤的法定期間為2年,從失蹤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戰爭期間失蹤的,失蹤期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的程序不是自然發動,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程序才開始。所謂利害關係人,是指與失蹤人有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的人,如父母、配偶、近親屬、債權人、債務人等。對於申請權的行使,法律沒有規定順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請人之間沒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請人都可以申請。
4、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宣告失蹤申請後,先要發出尋找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失蹤事實得到確認,法院應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
一方失蹤如何離婚?
根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所以,宣告失蹤是離婚的理由之一,宣告失蹤不是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依然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對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到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用公告方式送達。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關係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公告送達後,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決。但判決結果並不是一定要判決離婚,人民法院還要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還應當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人民法院會判決離婚;對於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人民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像張女士丈夫失蹤五年,法院會判決離婚.
簡單説,如果一方失蹤,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向其他相關親屬要求支付撫養費的。只能在失蹤人員被找到後才能進行下一步程序。如果為假裝失蹤,可以在進行訴訟後,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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