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起訴之前的撫養費法律規定是什麼?

起訴之前的撫養費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起訴之前的撫養費法律規定是什麼?

起訴之前要求主張撫養費用的,是需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生活狀況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的。不應超過對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1、以孩子的名義寫一份起訴狀,內容是找孩子的父親(或母親)要撫養費

2、交到孩子父親居住地法院,繳納立案費20元左右

3、然後等待開庭審理

4、開庭前準備好證據,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有要求父母給撫養費的權利: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二、撫養費變更的規定是什麼?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父母生下孩子之後就需要對孩子進行撫養,這是屬於他們應當盡到的一項義務,即使是父母已經解除婚姻關係,也需要對孩子的教育費用進行支付,具體的撫養費用需要考慮到當地經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