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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異地孩子撫養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離婚異地孩子撫養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孩子的撫養費用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國家非常重要的問題,只因為孩子的撫養費用涉及到孩子日後的生活以及教育。當然,這些情況下都是存在於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很多人對此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離婚異地孩子撫養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異地孩子撫養費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離婚異地也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如是一方拒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另外一方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另外一方支付,原告可以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被告常住地區法院提出訴訟。

撫養費標準: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二、法律強制程序:

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説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強制執行的辦法:

(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首先,離婚的話孩子撫養費用不支付是可以進行訴訟的途徑來解決的訴訟的途徑是可以在被告的住所地或者是被告的户籍地來進行起訴的,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法院強制執行撫養費用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