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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父母監護權條件是什麼?

一、撤銷父母監護權條件是什麼?

撤銷父母監護權條件是什麼?

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二、申請撤銷的人員包括哪些?

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前款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根據《意見》,民政部門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願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併提交。

我國的監護權是嚴格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我國社會的弱勢羣體的利益的,因此作為監護權人的我們要時刻盡職盡責的履行監護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