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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提起撤銷孩子親生父母監護權的訴訟

誰有權提起撤銷孩子親生父母監護權的訴訟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規定:有權申請撤銷孩子親生父母監護人資格的個人或組織,發現監護人有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並要求法院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而有權申請撤銷孩子親生父母監護人資格的個人,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個人:比如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有權申請撤銷孩子親生父母監護人資格的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六條 
【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