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可以取消身份嗎?
一、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可以取消身份嗎?
可以取消,具體情況下取消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有: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二、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要提交什麼資料?
(1)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願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併提交。
(2)有關單位和人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出具相關案件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基本材料或者書面説明。
(3)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為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對於監護侵害行為符合本意見第35條規定情形而相關單位和人員沒有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建議當地民政部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有關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在我國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能達成監護職責的,則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處理,特別是有關監護人的身份根據法定的程序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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