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再婚繼承法規定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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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規定
1、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放棄繼承的一個最重要條件即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期限,應當是從繼承開始時起到遺產分割之前止,只有在此期間內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才有效。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遺產分割之前放棄的是繼承權,而在遺產分割之後再有放棄的意思表示,則為放棄其對遺產的所有權,因此,公證員在辦理遺產繼承公證的同時,也辦理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然,這也是根據司法部規定的格式要求出證的。現在面臨的問題是,物權法即將實施,該法第29條規定因繼承人或者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2、也就是説,在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繼承人、受遺贈人當然地、直接地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物權,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的時間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物權的時間,而且取得的是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物權。如果繼承人是多人,則各繼承人均為物權(遺產)的共有人。
3、繼承法中的放棄繼承在過去可理解為放棄繼承權,而且該行為效力追溯至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繼承開始,放棄了繼承權也即喪失了繼承權。而按物權法第29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已當然取得物權,如果放棄,當然放棄的是其已取得的物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明顯與物權法相牴觸。這一點對物權法生效以後的此類公證的辦理是至關重要的,如再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其已取得的物權當然歸其它繼承人所有嗎?按物權法的規定,其放棄行為,是一種處分物權的行為,不能理解為當然地將其已擁有的物權贈與其它繼承人,也不能簡單理解為拋棄,更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其放棄繼承權,該物權為無主財產,無償歸國家所有。出具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則成了無源之水,甚至侵害他人權利。
在當代社會遺產的繼承問題一直以來都受到廣大的人民的關注,主要還是因為這會涉及到其他人員的一些具體的財產方面的利益,當然也有一些人不願意繼承這些財產,那麼簽訂一個書面的聲明放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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