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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的解除是什麼程序?

遺贈撫養協議的解除是什麼程序?

法律上有一種繼承是不需要有血緣關係的,那就是遺贈,有一種沒有血緣關係的撫養,那就是領養,在法律上只要辦理一定的公證手續,就可以 建立法律上認可的關係,那麼遺贈撫養協議的解除是什麼程序,都有什麼條件呢,下面本站的小編就來為大家整理編輯。

一 、遺贈撫養協議的解除程序

1、因扶養人不履行合同導致遺贈扶養協議被解除。所謂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養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沒有免責事由的情形,包括預期違約、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導致合同目的難以實現的根本違約(《合同法》第94條)。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歸責於扶養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此時扶養人對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責事由,遺贈扶養協議也可被解除,扶養人不須承擔賠償責任。

2、因遺贈人違約而解除合同。“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贈義務)”應包含以下兩層含義:首先,遺贈人生前不必實際履行遺贈義務,也就不可能構成實際違約,但這並不排除遺贈人預期違約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養人生前任意處分財產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扶養人可以以被扶養人預期違約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其次,根據目的擴張解釋,這裏的遺贈人還應該包括遺贈人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以及遺產管理人。遺贈人死亡後,遺贈扶養協議由上述當事人繼受,因他們的違約行為,也可導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3、解除合同不是違約責任形式卻可成為違約的法律後果。合同解除分協議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三種,其中法定解除在實務上最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 條集中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定解除制度:“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解除的條件

1、雙方協商同意,致協議解除。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 (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大家都知道,在法律面前不講究血緣親情,只講證據與認定,只要有些關係是法律層面認可的,那麼法律就會承認,那麼在遺贈撫養上就會按照法律認可的範圍內進行,但是想要遺贈撫養協議的解除是什麼程序,有什麼條件,在上文中小編已經給大家做出了詳細的解答,僅供大家參考。

標籤:協議 遺贈 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