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見證人的遺囑有幾種
一、不需要見證人的遺囑有幾種
《民法典繼承編》(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這是因為這三種形式的遺囑相對來説,其準確性、可靠性不及自書、公正遺囑,由見證人見證,可防止遺囑被偽造、篡改,有助於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只有一個或沒有見證人的遺囑無效。
其中,受遺囑人委託,將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記錄下來,並保證準確無誤的見證人,又稱代書人。
見證人、代書人在見證了公民立遺囑的過程之後,必須在書面遺囑上親筆簽名,不會寫字的按指印,並註明年、月、日、時及地點。
二、哪些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我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對遺囑見證人作了補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也就是説,如果想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有效,遺囑見證人必須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這三類人。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
在訂立遺囑的時候,要考慮一下是否需要有符合條件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此時就要看採用哪種形式訂立的遺囑,如果是訂立公證遺囑或者自書遺囑的話,那按照有關法律的要求,並不需要見證人。同時這樣也不會影響到遺囑的效力,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見證人在場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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