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協議書是遺囑嗎?
一、父母生前協議書是遺囑嗎?
不算遺囑,根據遺囑的定義及其特徵,父母之間簽訂的協議不符合遺囑的三個特徵,不具備遺囑的特性,協議書可以認定是合同的一種。
遺囑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遺產所作的處分或對其他身後事務所作的安排,並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囑有以下特徵:
1、遺囑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基於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即能產生民事後果的法律行為,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2、遺囑是死因行為。即該行為須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採取法律規定的五種形式之一,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並且必須符合法律對其所選擇形式的特別規定,否則無效;
4、遺囑是死者生前處理其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財產的歸屬;
5、遺囑行為不可由他人代理,只能由本人表達,他人代書。
二、遺囑的內容包括哪些?
1、本人身份的説明
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託的遺囑執行人的説明
身份證,授權委託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係,如有任何利害關係應註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後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範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説明
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4、本人財產的説明
基準日,項目-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説明
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
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8、簽名及日期
綜上所述,父母生前簽訂協議書,對雙方財產分配做出安排的,這種協議有雙方簽字,是雙務合同的一種,不能認定遺囑,其不符合遺囑的相關特徵。遺囑是一方的意思表示,生前完成,針對自己的財產指定繼承人,遺囑有固定形式。
-
立遺囑怎麼寫才能起到法律作用
1、應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己用筆(是鋼筆還是毛筆等不限)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於塗改的筆書寫。2、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遺囑人簽名是自書遺...
-
第二順位能否代位繼承?
律師解析:第二順位可以依法代位繼承。可以代位繼承的情形有:1、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2、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
-
同居財產怎樣解決同居人死亡另一方可以繼承
律師解析: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解決,沒有約定的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解決。同居關係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繼承死者遺產,因為只有合法的夫妻關係才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同居關係顯然不具備這個條件。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
-
遺囑繼承用通知所有繼承人到場嗎
律師解析:遺囑繼承不用通知所有繼承人到場。但在代書遺囑、自書遺囑等情形下,必須由被繼承人、兩名以上見證認到場。且繼承開始後,律沒有規定遺囑繼承必須通知所有繼承人到場,僅規定了應及時通知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即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