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度精神患者如何立遺囑
一、輕度精神患者如何立遺囑
公民的遺囑能力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所立遺囑無效。 但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如果能有確切證據證明其在立遺囑的時候,精神狀況正常,則此時他是有行為能力的,即便他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也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即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
二、立遺囑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行為能力,則不影響他當時所立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他人偽造的遺囑無效,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內容無效。”有的被繼承人本來沒有立遺囑,而繼承人無中生有假造遺囑,也有的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繼承人認為於己不利,又另造一份於己有利的遺囑,以假亂真。這些都屬無效遺囑。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遺囑為準。”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用立遺囑形式處分個人財產的權利。
用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方式有二種:遺囑繼承和遺贈。立遺囑人可以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產。遺贈則是立遺囑人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法律賦予公民用立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既體現了我國公民具有廣泛的自由民主權利,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老年人。
精神病人立遺囑是無效的,但是間接性精神病人立遺囑是根據,當事人的狀態而決定是否有效。在完全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立遺囑就是有效的,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就是無效的。所以具體依據當事人的狀況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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