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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要求

法律2.16W
遺囑見證人要求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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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有要求嗎

根據《繼承法》代書遺屬見證人的規定,見證人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已滿十八週歲或者是十六週歲以上自己有勞動收入的人。在年齡上,見證人首先就得滿足具有完整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此做出的法律行為才會具有效力。所以,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週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能夠自主瞭解遺囑內容的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一般情況下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是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的。   4.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見證人。   除此之外,代書遺囑中的見證人還需要滿足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