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順序及比例是怎麼樣的?
一、法定繼承人順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民法典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民法典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定的繼承流程開啟以後,首先由首批次繼承人繼承,次批次繼承人不能參與。若並無首批次繼承人的,才可以由次批次繼承人蔘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特意表明瞭:如果自己的丈夫已經身故的兒媳,對於男方父母;自己妻子已經身故的女婿,對於女方父母,做出了最重要的養育行為的,也會被作為首批次繼承人,並且享有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樣的分配權利。
在遺產繼承這一部分,如果死者在世時在遺囑中對繼承人和繼承順序有相關的規定,那麼在繼承遺囑時就按照遺囑的規定進行。
二、法定繼承如何劃分繼承遺產比例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法定繼承順位就是當被繼承人死亡之後,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應當優先適用第一順位,如果第一順位的人都已經死亡,或者是都放棄了繼承的權利之後,才能夠輪到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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