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放棄繼承無主物可以嗎?
一、繼承人放棄繼承無主物可以嗎?
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無主物。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二、繼承遺產的時候需要如何公證?
公證時所需材料: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機關應要求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户口簿及其複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
6、 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係證明;
7、 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1、2、3、4項規定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書;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
4、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經審查上述證明、材料真實、齊備,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公證處應予受理、登記、並辦理公證。
三、繼承房產的時候房產證如何辦理?
申請人提交經公證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原件)的,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
申請人不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不公證)申請人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
2、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註明了死亡日期的註銷户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材料等;
4、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5、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7、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8、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時候要遞交被繼承人的遺囑,以及被遺囑執行人的身份證還有複印件。如果繼承的是房產,需要將已經公證後的法律文書遞交上去,然後提供自己的身份證還有遺囑人的身份證,如果有相關的書面協議也要提供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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