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嗎?
一、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嗎?
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是可以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作出明確表示。具體的表示方法如下:
1、書面方式
這是基本的方式。國為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春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
放棄繼承用書面方式表達,就更顯慎重,而且有利於穩定被放棄的那部分遺產再轉移的法律後果。實踐中,用書面方式放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2)親自書寫的棄權聲明書;
(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確的放棄繼承意見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頭方式
如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二、 已在法院聲明放棄繼承還能反悔嗎?
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
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
2、在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後,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麼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並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説,也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後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最後,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説重新擁有。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
不管是遺囑之中的繼承人,還是沒有遺囑需要按照順位繼承原則確定的繼承人,若是想要放棄遺產的繼承,都必須要採取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明確作出不願意繼承遺產的聲明,此後不管其是否後悔,都不得再繼續參與遺產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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