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財產遺囑需要見證人嗎
一、自書財產遺囑需要見證人嗎
自書遺囑,可以不要見證人。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在這個規定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要有見證人,而自書遺囑沒有規定要有見證人,即沒有見證人的自書遺囑也是有效的遺囑。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立遺囑人的侄女不是法定繼續人,只要她不屬於“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就可以做為見證人之一。
總之,自書遺囑,可以不要見證人。如果是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就需要2名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
自書遺產在辦理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如當事人員對這類遺產產生異議的,可以對這類自書遺產進行司法鑑定,按照相關的鑑定結果要求當事人重新分配相關的遺產,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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