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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房沒房產證的遺囑是否可以設立

拆遷房沒房產證的遺囑是否可以設立

一,拆遷房沒房產證的遺囑是否可以設立

因拆遷獲得房產,尚未取得房產證,但當事人的權屬已經明確的,這種情況是可以立遺囑的。

根據《繼承法》對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有效自書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為避免日後爭議,應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己用筆(是鋼筆還是毛筆等不限)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於塗改的筆書寫。

2、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遺囑人簽名是自書遺囑的基本要求,它既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親自書寫的,也證明着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書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若遺囑有2頁以上,遺囑人應當在每頁上簽字確認。

3、由立遺囑人在遺囑結尾使用公曆註明年、月、日。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中須註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後的標準。

自書遺囑中註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遺囑製作完畢,遺囑人簽名之日。遺囑中未註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註明年、月,而未寫日,遺囑不能生效。

4、遺內容儘量不要塗改,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自書遺囑如需塗改、增刪時,遺囑人也應於塗改、增刪處簽名並註明時間,否則,其塗改、增刪的內容無效。

5、以上對於自書遺囑已經非常清楚,已具備法律效力。

拆遷房的問題在遺囑的設立上是沒有太多的限定條件,但是在有關環節的處理上需要進行公證,畢竟此類問題涉及太多的利益人,一旦產生糾紛就會導致自己的利益遭受侵犯,所以自己需要合理的運用有關的條例,從而確保自己的事情處理不會的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