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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哪些情形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應當剝奪其繼承權。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也應當剝奪其繼承權。
2、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所謂虐待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精神上進行摧殘或者折磨。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應當剝奪其繼承權。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而定。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為情節嚴重。
律依據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