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房產遺囑公證程序規則是什麼?
一、立房產遺囑公證程序規則是什麼?
立房產遺囑公證程序規則是:
1、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並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2、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3、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1、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二、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對於屬於本公證處管轄,並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對於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在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1、公證人員具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遺囑人有權申請公證人員迴避。
2、公證人員應當向遺囑人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後果。
3、公證處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着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當代社會處分自己的財產完全是合法的行為,如果在生前將自己的財產留下遺囑,可以進行繼承。當然在發生繼承的過程當中的話,如果説想要的對房屋遺囑進行公證,可以提交身份證件材料申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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