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繼承給子女條件是什麼
一、社保繼承給子女條件是什麼?
社保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只有養老保險中的個人賬户餘額可以作為遺產讓子女繼承。
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户儲存額的餘額可以繼承。目前,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户相結合的模式。如果參保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户儲存額的餘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可以依法繼承的。
二、把遺產給子女有哪些立遺囑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必留份】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除了養老保險中的個人賬户餘額以外,對於老人名下的其他財產,假如老人想讓子女繼承的話就一定要提前立遺囑,因為根據法定繼承順序來分析的話,子女並不是唯一的繼承人,老人的配偶和父母也有權利繼承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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