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怎麼寫法律才有效
口頭遺囑怎麼寫法律才有效
1.口頭遺囑訂立過程中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對見證人的資格做了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口頭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18週歲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 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實踐中主要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親屬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
2. 《民法典》對立口頭遺囑的外部條件做了限制即必須處於“危急情況”
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這裏的“危急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如重大軍事行動﹑意外事故等。
由於口頭遺囑易被篡改﹑偽造均屬於無效的。《民法典》對口頭遺囑失效的情況做了特別規定: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那麼所立的口頭遺囑自然無效在非危急情況下遺囑人還是應當訂立自書﹑代書﹑錄音遺囑最好到專門的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或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律師鑑證?法。
3.“危急情況”解除後沒有采用“自書﹑代書﹑錄音”等方式立遺囑,其口頭遺囑仍然有效但由於無書面﹑錄音等載體固定 極易被篡改或者偽造,或者由於見證人的理解產生歧義,或者因人事變化而無從查證所以“危急情況”解除後立遺囑人還是採取別的遺囑方式。立遺囑以保護自己或繼承人的權利。
不管是怎樣形式的遺囑,其實在訂立之後如果不符合規定要件的話,那麼該遺囑也是不能生效的,自然之後也就無法得到履行。除了可以訂立口頭遺囑之外,其實還可以選擇訂立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或者公證遺囑,不同類型的遺囑生效要件是不同的。
設立時這類遺囑不得損害其他個人或是國家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一旦違反我國的法律規定,設立不屬於自身財產的遺囑。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遺囑屬於無效的遺囑,相關的繼承人無法辦理這類遺囑的繼承,保護公民的合法經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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