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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放棄繼承權反悔訴訟期限是多久?

公證放棄繼承權反悔訴訟期限是多久?

一、公證放棄繼承權反悔訴訟期限是多久?

在繼承事實發生之前可以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二、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方式】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公證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所形成相關協議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一般是不可以隨意更改的,但如果存在受迫放棄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時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要求重新認定,但必須在繼承行為發生之前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