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死亡的遺產和債務處理?
人的死亡通常是一件非常悲傷的事情,我們不得不面對生離死別,在法律上人的死亡,除了感情上的缺失之外,還有法律關係的變化,最典型的變化就是關於遺產和債務的繼承問題和處理問題。
自然人死亡的遺產和債務處理?
當一個人去世之後,他的個人財產是需要揹他的繼承人所繼承的,而他的個人債務也是需要他的繼承人或者是遺囑指定的人來處理的。那麼一個人在死亡之後,他的遺產繼承和債務的處理要依照什麼樣的原則?如何處理呢?下面就來介紹一下關於人的死亡之後,遺產繼承和債務處理的問題。
對於法律上的身份關係而言,公民死亡就是自然人的死亡,這種死亡或者是宣告死亡是導致民事主體資格的喪失的,也就是説死亡的人是不具有任何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
在死亡之後被繼承人多多少少是要留下一些遺產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中明確了遺產繼承應該要符合什麼樣的原則。首先,繼承遺產的人應當要通過遺產來繳納必要的費用,也就是税和相關的必要手續費以及要償還被繼承人在生前所前下的債務。
這是符合我國對於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要求,是相適應的。也就是説,繼承人在繼承他的父母或者是其他近親屬的遺產的時候,不可以全部繼承,而是要留出一部分來承擔必要的手續費用和税費以及要承擔他的父母或者是近親屬在生前所欠下的債務。這是繼成員應該履行的義務,也是符合法定的權利義務的原則。
不過在現實當中很多人認為父債不需要子償,哪怕繼承了遺產,他們會把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分割開來,但是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不對的。遺產的繼承與債務的清償是分不開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清償不需要把個人的財產也作為傾城的手段,只需要把自己所繼承到遺產的一部分作為清償的用途即可。舉一個例子,如果父親的債務為1000元。但是兒子只繼承到了500元,那麼這500元用於清償父親的債務即可,不夠了500元是不需要自己掏錢進行清償的。
除了債務的清償,遺產的繼承只需要按照嚴格的繼承法規定即可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在遺囑繼承當中需要按照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如果沒有遺囑的話,便需要按照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分為第一繼承人和第二繼承人在第一繼承人存在且可以進行繼承的情況下,是不需要第二繼承人的。又在第一繼承人因為某種特殊的情況,沒有辦法繼承或者是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才可以由第二繼承人進行繼承。
以上就是關於人在去世之後,他的繼承權問題和財產對於債務的清償問題,基層方面按照繼承法的繼承原則即可在債務清償方面需要拿自己得到的遺產去清場,自己親屬的債務,而如果清償不夠的話,自己是不需要進行額外的補貼的。
死亡對於每個人來説都是一件悲傷的事情,在哀痛的同時,我們也要依照法定的程序來進行身份和財產關係的轉移與確認。處理好身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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