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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無繼承人財產如何處理?

一、債務人死亡無繼承人財產如何處理?

債務人死亡無繼承人財產如何處理?

債務人死亡無繼承人財產的處理是首先償還債務、清繳欠下的税額,剩餘部分的遺產由集體或者是國家用於公益事業。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二、債務人死後的債務具體承擔範圍:

1、債務人配偶的責任承擔

債務人的配偶是否承擔債務要根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來確定。如果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債務人去世後,債務人的配偶應當承擔債務的履行。

判斷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綜合判斷:

① 該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係的存續期間,若不是,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② 債務人產生債務的原因或借債的目的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債務用於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

③ 債務人舉債的目的和債務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丈夫所欠的賭債等,則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2、債務人子女的責任承擔

我國《民法典》規定,作為債務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債務人財產的範圍內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債務人的財產的,可以不承擔債務人的債務。具體法條如下: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只要債務人死亡之前是有留下有遺產的,那麼債權人可以向死者的繼承人來主張債權。若是沒有繼承人的,那麼由於此時遺產歸屬於國家或者是集體所有,故此債務也是由集體或者是國家來償還。若是遺產不足以償換債務的,任何人都沒有履行債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