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必須公證嗎?
一、放棄繼承權必須公證嗎?
放棄繼承權不是必須公證,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通過意思表示,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只要作出明確的書面或者口頭説明即可,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對該説明書進行公證。
我國法律規定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放棄繼承權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
辦理公證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管轄。
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第二、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
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第三、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二、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審查和注意事項是什麼?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
(3)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4)所放棄的財產是否存在,是否有相關權屬證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繼承權都不會放棄,但是可能在一些比較特殊的狀況之下相關的繼承人就放棄了繼承權,在此種狀況之下,只需要做出真實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了,並不需要經過公證機構的公證,也就是公證,並不是放棄繼承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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