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繼承遺產情形有哪幾種
一、不能繼承遺產情形有哪幾種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否既遂,也無論殺害動機為何均喪失對於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另外,該繼承人僅喪失其所所害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喪失被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繼承權。
(二)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要求殺害的目的必須是爭奪遺產;與(一)同,該繼承人僅喪失其對所爭奪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此處要求虐待被繼承人的必須情節嚴重而遺棄被繼承人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另外,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此種情形若繼承人後來悔改的並且被繼承人於生前表示原諒的,其繼承權可以恢復。因此這種情形下有過錯的繼承人的繼承權並不絕對喪失。
(四)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但是不以此為限其他情形若可認定情節嚴重也導致喪失繼承權。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哪些財產或權利不可以作為遺產或者説不能繼承?
1.與被繼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著作權中署名權;
2.與公民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以特定身份為客體的,如受遺贈人先與遺贈人死亡,受遺贈人的繼承人不能繼承遺贈中指定的財產;
3.國有資源的使用權,如採礦權,漁業權等,需重新申請;
4.承包經營權,承包的收益可以繼承,法律允許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繼承承包;
5、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與房屋一同轉移,但此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6、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財產中屬於他人所有的財產部分,比如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同理,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7.被繼承人生前已贈給他人的財產,以及租借他人的財產,死者生前已贈與他人的財產,受贈人自贈與合同生效時起,即享有相應權利,因此,這部分財產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被繼承人生前租、借他人的財產,其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或出借人,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權,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應當交還給出租人或出借人,而不應當由繼承人繼承;
8.商業保險金的繼承:財產保險可以繼承;人身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可以繼承,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
9.撫卹金,被繼承人生前給付本人的撫卹金,其是本人生前的合法財產,可以繼承,;而案例中給家屬的死亡撫卹金是不可以繼承的;
10.死亡賠償金:用於安撫死者家屬,不是遺產,不能繼承;
11.股權:《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但在有數個繼承人,且繼承人均願意持有股權,而公司章程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所有繼承人能否成為股東,對此法律未明確規定;
12.復員、專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的繼承: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可以繼承,但復員費,轉業費有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分,一本情況下,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按照法律規定具體計算,醫療費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遺產繼承中,比較麻煩的就是夫妻一方去世,涉及到對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問題。根據規定,在夫妻一方去世後,共同財產在有遺囑的按照遺囑進行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形下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但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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