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可以給外人嗎?
一、遺囑繼承可以給外人嗎?
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以外的人,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遺囑的成立,一是訂立遺囑的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遺囑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只要符合以上的兩個條件的,遺囑即靠成立,合法有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必留份】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附義務遺囑】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二、遺囑繼承的形式和效力
1、代書、錄音、口頭遺囑要求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除外。2、口頭遺囑,在危及情況下,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及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3、數份遺囑內容牴觸的,以最後為準,但是其他遺囑並非一概無效。4、各遺囑間,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遺囑繼承可以給外人,但遺囑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需要注意的是,以錄音或者其他電子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該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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