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丈夫死後財產如何分割?
關於遺產繼承的問題也幸虧是有了我國的繼承法,所以才避免了很多因為繼承遺產而引起的更大的社會矛盾。生活中有很多人都想當然的認為丈夫在去世以後,留下來的財產就是歸妻子一個人所有的。其實對於這種丈夫死後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我國繼承法當中明確規定的繼承人可是不只包括妻子一個人的。
一、在我國丈夫死後財產如何分割?
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話,按照遺囑繼承;如果不存在,則按照法定繼承,法定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配偶去世另一方能繼承全部財產嗎?
在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原則是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等繼承。但法律出於保護弱勢羣體,以及鼓勵尊重、贍養老人的立法宗旨考慮,對此原則規定了若干例外情形。具體如下:
(一)以下情形中,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之間繼承份額不平等:
1、對生活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不均分。
(二)以下情形出現時,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遺產:
1、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此外,養子女對其親生父母若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依據這一規定適當分得其親生父母的遺產。
可見丈夫去世以後留下來的財產,妻子,丈夫的父母跟孩子三方都是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力的,除非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丈夫在生前立有明確的遺囑,不過丈夫如果是因為意外狀況去世的,肯定立遺囑的概率是非常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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