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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撤銷主體

遺贈扶養協議撤銷主體就是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當事人。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它必須在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同樣,它的解除也必須協商一致才能解除。

遺贈扶養協議撤銷主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56條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