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怎麼解決?
一、 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怎麼解決?
遺贈扶養協議一般應當協商處理,也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二、遺贈扶養協議中雙方的義務是什麼?
1、扶養人應做到對受扶養人生養死葬。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的,受扶養人有權請求解除協議,人民法院也可以應受扶養人親屬的請求酌情對扶養人受遺贈的財產數額予以限制。
2、受扶養人應當履行將其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如果受扶養人擅自處分協議中指定遺贈給扶養人財產的,扶養人有權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有權要求受扶養人補償其已經付出的扶養費用。
3、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有什麼區別?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採用合同形式,而遺贈的意思表示採用遺囑形式。
2、遺贈扶養協議是死後生效行為與生前生效行為的結合,而遺贈屬於死後生效的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集體組織,而遺贈中的受遺贈人可以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4、遺贈扶養協議屬於有償的行為,遺贈是無償的行為。
5、《繼承法》中關於受遺贈人以及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接受、放棄權利的規定不同。
對於遺贈扶養協議的相關條款以及規定,是屬於遺囑繼承的一種方式,遺贈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對遺產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必須嚴格基於實際的遺贈扶養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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