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隨時可以解除嗎?
一、遺贈扶養協議隨時可以解除嗎?
不能隨意解除,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法律關係。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製度的新發展。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中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二、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要注意哪些?
(一)、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二)、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1.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
2.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三)、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四)、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贈扶養協議是由遺贈人和受贈人來進行簽訂,但只要協議一旦有效雙方的權利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的解除,不然就會承擔其法律的責任,遺贈人解除的就會承擔撫養的費用,而對於扶養人解除的就不能再獲得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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