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要幾個才合適?
社會中有很多關於遺產糾紛的案件,遺產糾紛很大程度上是由於逝者沒有訂立遺囑或者訂立遺囑不合適造成的,想要有效解決這類問題就需要提前制定有效的遺囑,而遺囑的訂立是要有見證人的,那麼遺囑見證人要幾個才是合適的,下面將具體介紹這一問題。
一、立遺囑需要注意一下情況
1、最好立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內容,並附上親筆簽名,日期,遺囑要明確表達死後財產的歸屬問題,不要有模糊的表示。
2、如果自己書寫有困難,可以找人代寫,但是簽名要親筆。非自書的遺囑最好有2人以上的見證,見證人不能和遺囑的繼承人有利害關係。最好不要是親戚,可以委託立遺囑人的朋友,或者居委會主任,村長,村幹部等等。
3、涉及房產分配的遺囑最好去公證,這樣法律效力最高,也最有效。雖然要花點錢,但是省的以後麻煩。因為今後房產繼承過户還是需要公證這個環節的。
二、遺囑見證人條件
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我國繼承法並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三、根據《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對“有利害關係”,是指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
不能做遺囑見證人的人也是不能做代書人的,因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人是由見證人中的一名來擔任的。
四、遺囑有效的條件。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
4、遺囑不能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5、非親筆書寫的遺囑要取得證明。
綜上所述,介紹了遺囑見證人要幾個,遺囑見證人所要具備的要求以及遺囑有效的條件等問題。當事人在訂立遺囑時應該對遺囑的相關要求有一定的瞭解,才能在逝世之後子孫能夠不為遺囑的問題產生糾紛,破壞感情。同時也能使得遺囑糾紛問題有效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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