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的遺囑生效時間是什麼?
一、附義務的遺囑生效時間是什麼?
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立遺囑是公民的一項私權行為,表現為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此類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當然,遺產承受人有權按照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
對於一個形式上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後,並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三,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附義務的遺囑也是遺囑的一種形式,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應當由遺囑人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進行處理,如果遺囑的相關條款不合法的,那麼該遺囑的就是無效的,在法律上就不可以履行遺囑的相關效力,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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