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的遺囑怎麼寫才行?
一、附義務的遺囑怎麼寫?
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a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賄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所謂附義務的遺囑,是指遺囑中明確指定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必須履行一定義務的遺囑。我國繼承法中承認可附義務。公民立遺囑時,除處分自己的財產外,往往還要託付其他後事, 這就發生了遺囑中的義務,對於遺囑人的這種終意表示,應予尊重並予執行。《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有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 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和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遺囑中所附加的義務主要包括兩類,一是為社會公共利益附加的義務,如須將遺囑中指定的財產用於社會福利事業或興辦學校、科研機構等。二是為公民個人附加義務。即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給某一公民盡一定義務。但在附義務的遺囑中,所附義務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且所附義務不得超過遺囑繼承和受遺贈從該遺囑中所應得的遺產利益,即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承擔義務以接受的遺產份額的價值為限。
二、附義務的遺囑如何履行義務?
在附義務的遺囑繼承、遺贈中,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權利而不接受義務。他必須在接受權利的同時,承擔遺囑人在遺囑中為其設定的義務。如果該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時,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綜上所述,目前對於附義務的遺囑來説,對被繼承人也是一種保障,如果繼承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那麼法院是有權利取消其繼承遺產的權利,所以這對繼承人是一個繼承遺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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