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放棄繼承有什麼手續?
一、被告放棄繼承有什麼手續?
放棄繼承權需要合法繼承人帶上身份證明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到公證處辦理放充繼承權公證。
遺產放棄繼承需要當事人的一些身份方面的證件,比如説身份證,還有就是放棄遺產繼承的聲明書,這個證明書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沒有這個説明書就不能夠代表當事人自願的放棄的意思,並且在放棄之後是不能夠隨意撤銷。到目前為止,公證員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時,有一項公證是不可或缺的,即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所謂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一般都是在繼承人較多的情況之下,而遺產由其中一人或幾人取得,而其它繼承人不要該遺產時,就要有明確的放棄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通常以書面的聲明為表現形式。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二、繼承親屬關係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親屬關係證明公證資料如下: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
2.關係人的身份證(港澳台同胞增加提供通行證)、户口簿。關係人為外國人的提供護照;
3.申辦親屬關係公證的證明
4.與申辦親屬關係有關的證明材料如結婚證、出生證、户口簿;
5.如第4項材料不足以反映親屬關係,則須另提供人事檔案簡歷影印件、公安機關户籍檔案證明等並加蓋所提供的部門的公章);申請人無法提供前述證明材料的,可提供知曉其親屬關係的其他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並出具相關記載文件複印件,加蓋公章。如關係人為外國人,其身份的記載與原來的記載已經發生變化,要提供身份變化的證明及關係人在境外對關係認可的聲明書,該聲明書需經當地國家公證人公證,並經中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認證;
6.公證員綜合既有材料後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合法繼承人如果屬於個人真實意思表達,可以通過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放棄遺產繼承權,通常情況下為了避免繼承糾紛的出現,需要當事人書寫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攜帶個人身份證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對於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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