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房產權需要什麼手續
一、放棄繼承房產權需要什麼手續?
放棄繼承房產權一般需要出具放棄繼承權的書面協議,此外不需要辦理其他的手續。
放棄繼承權既可以口頭的形式,也可以是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則需要寫一份放棄繼承權聲明書,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效力的。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響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棄繼承權,想恢復繼承權則需要由法院決定。
所以,放棄繼承權是否需要公證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因為公證還是需要收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
二、放棄繼承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繼承權人有權放棄繼承權。但對繼承權的放棄有如下的要求:
(一)對放棄繼承權人的行為能力的要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放棄繼承權,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替他們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二)作出放棄繼承權表示的時間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三)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四)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採取合法的形式,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放棄房產繼承權是當事人自願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本人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也不需要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同意,所以不存在着需要辦理什麼其他複雜的手續。如果就放棄房產繼承權辦理公證的話,需要的手續就是本人的身份證,放棄繼承權的書面協議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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