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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遺產麼

法定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遺產麼

一、法定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遺產麼?

法定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遺產,按照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這種明確表示應採取何種方式,繼承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放棄繼承有兩種方式:

1、書面方式。這是基本的方式。國為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春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

放棄繼承用書面方式表達,就更顯慎重,而且有利於穩定被放棄的那部分遺產再轉移的法律後果。實踐中,用書面方式放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到公證機關輸放棄繼承的公證文書;

(2)親自書寫的棄權聲明書;

(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確的放棄繼承意見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頭方式。如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二、遺囑無效的情形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脅迫、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遺囑處分了遺囑人無權處分的財產,該無權處分財產的部分無效。

(4)偽造的遺囑。偽造的遺囑不是被繼承人所訂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真實意思,這樣的遺囑顯然應屬無效。

(5)遺囑被篡改的。遺囑被篡改的,僅篡改的內容無效,因為僅該部分內容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遺囑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記載,故仍應有效。

公民在日常生活當中對於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定義務不能隨意推脱,但是,享有的相關權利在自己都主動表示放棄了的情況下,其他人也無權的干預強制干預,類似於當事人自己決定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這樣的決定也跟其他人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