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遺產繼承

怎樣寫遺囑才能有效,遺囑的內容有哪些

怎樣寫遺囑才能有效 遺囑的內容有哪些

社會進步了,人們的法律意識也提高了,對於立遺囑也不再像以前那麼避忌,甚至是變的更願意去立遺囑,因為這樣可以避免在自己過世後,孩子們因為遺產的問題發生糾紛。那麼,在法律上,遺囑的內容應該有哪些呢?此外,應該怎樣寫遺囑才能有效呢?下文將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述。

一、遺囑的內容有哪些

遺囑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遺產的範圍和名稱及其具體數量。遺囑人應當對自己死後留下哪些財產作個交待,指明遺產的範圍、名稱和數邑。這些遺產包括房屋、存款、有價證券、交通工具、傢俱、家電、金銀首飾、衣物等個人用品,還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遺囑人所欠的債務及其清償辦法,也要在遺囑中一併寫明。

2、指定人和受人遺囑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已的遺產遺留給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就要寫明遺囑繼承人的名字。否則,遺囑將因無法執行而視為無效,繼承人只能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遺囑人遺贈財產的,應寫明受遺贈公民的姓名;國家或集體為受遺贈人的。也應寫明其單位名稱等。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遺囑人。最好在遺囑中列出—個遺產清單,並説明遺產的名稱、數量及存放地點。在遺囑中,府當指明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繼承或受遺贈的具體財產的名稱、份額或數量等。如果指定由數個繼承人或受遺脂人共同繼承或受遺贈某項財產的,應當寫明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得的具體數目或份額。但如果未寫明每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對某項財產的數量或份額的,法律一般推定為均等享有或受遺贈權,即應當平均分配該項遺產;遺囑中尚有沒有處分的財產的,該財產即視為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4、指明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附加義務。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對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附加義務,作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繼承或遺贈的前提條件。例如,遺囑人立遺囑將某項財產遺贈給他的某位生前好友,但又指明該好友必須將遺囑人的幼子撫養成人;又如,遺囑人孑然一身沒有親人,遂立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遺贈給他的一位鄰居,並要求其在遺囑人死後料理他的後事等。遺囑人還可以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例如,在遺囑中責成繼承人將所遺留的數間房屋,送給小學校改建成教室,或者用於科學實驗室等。

5、再指定繼承人。再指定繼承人,是指遺囑人為防止指定繼承人放棄繼承、被剝奪繼承權或者先於遺囑人死亡等情形的發生,致使指定繼承人不能繼承時,而在遺囑中再指定有權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弓明:他的存款若干由兒子繼承,若兒子先於他死亡或放棄繼承時,該項存款由其兄繼承,則該人之兄即為再指定繼承人。

二、怎樣寫遺囑才能有效

遺囑只有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設立,才能保證遺囑的有效性。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5、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因此,只有遺囑人才有權將遺囑予以廢除或取消遺囑的內容,黃建作為繼承人無權撤銷遺囑。《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綜上,是關於“遺囑的內容有哪些”以及“怎樣寫遺囑才能有效”的有關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遺囑一般都會涉及到財產的變動,因此,法律對遺囑的訂立要求比較嚴格,只有符合法律的規定,它才能生效,否則就有可能會白費心思。所以,當您需要草擬一份遺囑時,建議您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婚姻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律師幫助您審核以下遺囑的內容,以確保遺囑的效力。

標籤: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