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應有哪些內容,訂遺囑注意哪些內容
遺囑人作了遺囑後,想在其死亡後財產或其他事務能按其心意來處理。因此,遺囑必須包含一些內容,那遺囑應有哪些內容?在遺囑中,規定這些內容時需注意一些常見的問題,那訂遺囑時應注意哪些內容?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一一進行解讀,具體內容請看下文。
一、遺囑應有哪些內容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二、訂遺囑時應注意哪些內容
1、遺囑內容只能涉及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凡屬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合法權益,均可用遺囑進行處理。因此,公民立遺囑時或公證機構鑑別遺囑內容時,首先必須搞清楚產權的範圍,區別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夫妻或子女的共同財產、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或各自專用的財產。
主要有下列幾種情況:
(1)夫妻共有財產一方立遺囑時只能處理自己所有的部分,不能處理共同財產的全部。
(2)家庭成員共同財產中屬於其他成員所有部分,不能作為個人財產處理。如土改時家庭成員共同分得的房屋或家庭成員共同勞動收入建造的房屋、購置的傢俱或其他財物,家長或其他成員都無權作個人財產處理。
(3)作為夫妻共有財產、或是家庭共有財產的房屋產權的認定,還應視房屋形成的具體情況而定。
此外,不能作遺囑的財產有:
(1)農村村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開荒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本人只有使用權而無處分權。
(2)職工承租的房屋只享有租賃權而無所有權。
(3)個人承包的果林、樹林、土地均屬國家或集體所有,不得作個人財產處理,但承包所得收益可以作為個人財產作出處分。
2、遺囑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令和社會主義道德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公民立遺囑時只能依照法律規定處分個人所有的財產。同時,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相信大家現在對遺囑內容的有關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遺囑在繼承中擁有不可動搖的地位,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重要體現。遺囑內容深刻聯繫到這一原則,以及遺囑及其條款有效與否,因此我們得時刻保持警醒,有關遺囑繼承的其他問題,如遺囑的效力問題、遺囑有哪些形式等,本文限於篇幅對此不多作描述。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遺囑繼承方面的問題,建議向律師進行諮詢一二,相信律師專業的分析會為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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