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放棄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繼承權的放棄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繼承權的放棄的時間是繼承開始後,遺產未分割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三、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滿足什麼條件才生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事實上,放棄繼承權的決定不是任何情況下都有效的,如果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真正目的是為了逃避還款義務,那債權人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當事人之前寫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受他人脅迫而放棄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的決定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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